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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重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体系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体系
(一)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机关和法律效力:建设工程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法律规范,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
建设工程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各项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等。
建设工程部门规章是指建设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属于建设部知道定的由部长签署建设部令予以公布。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是: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
(二)与建设工程监理有关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
现阶段建设工程监理的特点
(一)建设工程监理的服务对象具有单一性: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就是为建设单位服务的项目管理。
(二)建设工程监理属于强制推行的制度: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从一开始就是作为对计划经济条件所形成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新制度提出来的,也是靠行政手段在全国范围推行的。
(三)建设工程监理具有监督功能: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中还强调对承建单位施工过程和施工工序的监督、检查和验收,而且在实践中又进一步提出了旁站监理的规定。
(四)市场准入的双重控制:我国对建设工程监理的市场准入采取了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的双重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