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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理论法规》要点:工程质量控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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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理工程师《理论法规》要点:工程质量控制工作

  5.4.1 在施工过程中,当承包单位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5.4.2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审核同意后予以签认。(见条文说明)

  条文说明:工程项目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应由项目监理机构与承包单位协商后共同确认。

  例: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工程项目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应由( )协商后共同确认。

  A.建设单位与项目监理机构 B.总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单位项目经理

  C.项目监理机构与承包单位 D.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

  5.4.3 当承包单位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

  5.4.4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复验和确认。

  5.4.5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从以下5个方面对承包单位的试验室进行考核:

  1 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其试验范围;

  2 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

  3 试验室的管理制度;

  4 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

  5 本工程的试验项目及其要求。

  5.4.6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9表的格式;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应符合附录B1表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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