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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考点精讲: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是指合同各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实现各自的权利,使各方的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按合同约定的标的、价款、数量、质量、地点、期限、方式等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既包括全面履行义务,也包括正确适当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有明确约定的,应当依约定履行。但是,合同约定不明确并不意味着合同无须全面履行或约定不明确的部分可以不履行。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一般只能适用于部分常见条款欠缺或者不明确的情况,因为只有这些内容才能形成一定的交易习惯。如果按照上述办法仍不能确定合同如何履行的.适用下列规定进行履行:
(1)质量要求不明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作为建设工程合同中的质量标准,大多是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因此,当事人的约定不能低于国家标准。
(2)价款或报酬不明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规定履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履行地是不变的,肯定是工程所在地。因此,约定不明确时,应当执行工程所在地的市场价格。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
合同在履行中既可能是按照市场行情约定价格,也可能是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如果是按照市场行情约定价格履行,则市场行情的波动不应影响合同价,合同仍执行原价格。如果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2.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
(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的履行中,双方都应当履行自己的债务,一方不履行或者有可能不履行时,另一方可以据此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包括:①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②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2)合同中未约定履行的顺序;(3)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4)对方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所谓对价给付是指一方履行的义务和对方履行的义务之间具有互为条件、互为牵连的关系并且在价格上基本相等。
2、后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也包括两种情况:①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时,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对本方的履行要求;②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的,后履行的一方也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辩权应满足的条件为:(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2)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4)应当先履行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3、先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应当后履行合同一方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况.应当先履行合同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者提供担保前权拒绝先为履行。
应当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记):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 (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的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就中止履行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合同不当履行的处理:
1、因债权人致使债务人履行困难的处理: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应当通知债务人。如果没有通知债务人.会使债务人不知向谁履行债务或者不知在何地履行债务,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出现这些情况,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2、提前或者部分履行的处理: 提前履行是指债务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就开始履行自己的义务。部分履行是指债务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义务而只履行了自己的一部分义务。提前或者部分履行会给债权人承受权利带来困难或者增加费用。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或部分履行债务,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但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且债权人同意的情况除外。
3、合同不当履行中的保全措施:保全措施是指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时,允许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
(1)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时不能行使代位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债权为限.其发生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2)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债权为限,其发生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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