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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监理工程师理论法规考点:Partnering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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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监理工程师理论法规考点:Partnering模式

  Partnering模式

  (一)Partnering模式概述:

  1、Partnering的概念:

  2、Partnering协议:包括业主、总包商或主包商、主要的分包商、设计单位、咨询单位、主要的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对此,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提出Partnering模式的时间可能与签订Partnering协议的时间相距甚远。二是Partnering协议的参与者未必一次性全部到位,例如,最初Partnering协议的签署方可能不包括材料设备供应单位。

  3、Partnering模式的特征:(1)出于自愿。这种模式的出发点是实现建设工程的共同目标以使参与各方都能获益。(2)高层管理的参与。(3)Partnering协议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同。Partnering协议与工程合同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文件。(4)信息的开放性。

  (二)Partnering模式的要素(五个):1、长期协议;2、共享;3、信任;4、共同的目标;5、合作。

  (三)Partnering模式的适用情况:1、业主长期有投资活动的建设工程;2、不宜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3、复杂的不确定因素较多的建设工程;4、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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