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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重点: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1.解决合同争议的程序
(1)提交工程师决定。
(2)提交争端裁决委员会决定。
(3)双方协商。
(4)仲裁。
2.争端裁决委员会
(1) 争端裁决委员会的组成。签订合同时,业主与承包商通过协商组成裁决委员会。裁决委员会可选定为1名或3名成员,一般由3名成员组成,合同每一方应提名1位成员,由对方批准。双方应与这两名成员共同并商定第三位成员,第三人作为主席。
(2) 争端裁决委员会的性质。属于非强制性但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相当于我国法律中解决合同争议的调解,但其性质则属于个人委托。成员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有经验;
2) 在合同的解释方面有经验;
3) 能流利地使用合同中规定的交流语言;
1) 工作。
一般在关键施工作业期间到现场考察,但两次考察的间隔时间不少于140天,离开现场前,应向业主和承包商交考察报告。
2) 解决合同争议的工作。接到任何一方申请后,在工地或其他选定的地点处理争议的有关问题。
(3) 报酬。付给委员的酬金分为月聘请费和日酬金两部分,由业主与承包商平均负担。裁决委员会到现场考察和处理合同争议的时间按日酬金计算,相当于咨询费。
(4) 成员的义务。
没有另一方的同意,任一方不得就任何事宜向争端委员会建议。
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时,不能被任命为仲裁人,只能作为证人向仲裁提供争端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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